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我局参照北海市印发的《北海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起草了《合浦县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7日,提出修改意见请于9月8日前反馈我局房管股邮箱(fgg7290631@qq.com),地址:合浦县爱卫东街8号,联系电话:7290631。
特此公告。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日
合浦县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 号)和《北海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县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机构
县政府成立合浦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
筹推进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彭在清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邱俊淇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朝杰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朱定海 县住建局副局长
庞相毅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风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志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志慧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浦管理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工作职责
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工作及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查。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电梯的安装监管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浦管理部主要负责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及发放。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
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置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
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既有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 或 D
级危房、已列入危旧房改造或房屋征收范围的住宅,其中 C 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 B 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助范围。
三、工作原则
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主导、政府
支持,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的原则。
政府部门发挥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
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住宅业
主(以下简称“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作用,尊重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电梯加装方案。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加快推进我县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工作。
四、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单
位,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加装电梯项目前期筹备、资金筹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和后期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单元(梯号)为单位,由实施主体
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以小区或楼栋为单位申请的,申请加装电
梯的各单元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
利,并能够出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
房合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代替);
(二)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
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三)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
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
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六、资金筹措
(一)建设资金筹措方式
1.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设资金主要由建设业主
筹措,考虑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
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
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
取条件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
条件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4.属房改房的,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5.财政资金补助支持;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其他合法资金。
(二)后期费用来源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护维修管理等后期费用由
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七、实施程序
(一)前期筹备阶段
1.签订协议。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业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
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协议需明确实施主体及其主要职责、建
设模式、资金预算、费用筹集方案(含业主出资比例)、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2.制定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加装电梯方案设计,提交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
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3.协议方案公示。协议和方案由组织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在
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有加装电梯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提出意见的,或有异议但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证明。
(二)工程报建
1.规划审批。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持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方案、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含各业主电梯安装、
使用、维护等费用分摊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手续(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需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施工审批。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
安装的造价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等材料向县住建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告知承诺。工程投资总额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
不需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可采用告知承诺管理。实施主体应到
县住建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并提交工程建设安全承诺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相关材料。
5.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
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
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三)工程施工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含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项目),电梯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安装电梯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四)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电梯加装完成后,经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含设计、施工、电梯生产和安装、业主代
表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
以上材料经县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或业主代表)应按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全体产权所有人应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
3.建档移交。履行报建手续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在 6 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八、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补助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2018 年 12 月 6 日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加装取得电梯使用登记的,可申请自治区和我县的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助标准
1.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以七层住宅补助上
限 15 万元/台为基准,楼层每增加(减少)一层,补助上限对应增加(减少)10%,即对应自治区财政补助上限分别为:四层为10.5 万元/台;五层为 12 万元/台;六层为 13.5 万元/台;七层为 15 万元/台;八层 16.5 万元/台;九层为 18 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 4.0.5 条规定执行。
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助标准按照相
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
在现在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有关部门在核发项目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2.县财政补助标准。县级财政补助金额上限为 5 万元/台,不分楼层。
3.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 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 50%,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三)申请拨付程序
1.补助申请。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县住建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经审查合格后,由县住建部门汇总向市住建局进行统一申报,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提出一次性拨款申请。
2.拨付资金。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各级审核单位按季度对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同意后,于每季度后 30 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补助)汇入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中。
3.制定资金年度计划
县住建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前征集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加装意向及收集相关资料,并提交市住建局汇总。
九、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再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建设单
位登录广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可。
(二)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除加建候梯厅、入户连
廊等必须的新增面积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
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及对周边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
(三)在原有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
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的,不计入增容建筑面
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如加装电梯建设用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
的,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四)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各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业
主应当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破坏施工,不得加
收各种明目的进场费、保证金等费用。
(五)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
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简化流程,
狠抓落实,以服务群众、确保安全为原则,建立“业主为主、政
府推动”的加装电梯推进模式,积极打造宜居城市。
(二)加强部门联动。合浦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应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全县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按照简化便民服务群众的原
则,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建立以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积极做好辖区居民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
十一、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